关于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对户外广告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通告(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2期
总期刊数
总第162期
成文日期
2008-09-03
编号
青政发〔2008〕34号
为确保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和北京奥组委对京外赛区奥运会、残奥运会户外广告的控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户外广告控制区域分为一类和二类两类控制区域。
一类控制区域是指奥林匹克帆船中心(以下简称“奥帆中心”)及其最外侧安保界限向外辐射500米的周边区域(奥帆中心视野内突出的户外广告予以个别控制)。
二类控制区域是指流亭机场、火车站、青岛轮渡和长途汽车站内部及周边,机场路——青银高速公路——辽阳东路——李山东路——东海路及香港路等路段,沿海一线及市内七区的主要交通干线等区域。
二、一类控制区域严格限制非赞助企业广告进入。二类控制区域应当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城市奥运氛围宣传或有偿提供给奥运赞助企业进行广告宣传。
三、户外广告控制对象包括控制区域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场地、亭体、空间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按照本通告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免收公益广告发布时间段的户外广告相关费用。广告位场地出让方免收公益广告发布时间段的占地费。
五、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拆除。
六、本通告有效期至20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