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通知
年度期数
第八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一期
成文日期
2004-09-01
编号
青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新闻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配合在全市新闻战线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新闻媒体广告业发展迅速,对繁荣市场、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在近期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监测中,我市个别媒体违法广告数量和违法率都非常高。省有关部门决定封杀的26种药品、保健品、消杀用品广告和9家医疗单位医疗广告,绝大部分也曾出现在我市新闻媒体上。据统计,近期,我市新闻媒体广告违法率平均在60%以上。由于部分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大量刊播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导致了虚假广告的泛滥,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
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同新闻宣传、社会宣传一样,是我党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各新闻媒体必须从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闻媒体广告管理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解决新闻媒体在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泛滥的势头。
二、强化守法意识,切实搞好新闻媒体自律
加强新闻媒体自律,是确保广告宣传正确导向的重要措施。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进一步弘扬职业道德,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法加强广告宣传管理,自觉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
(一)把握正确的广告宣传导向。各媒体要把广告宣传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列入当前正在进行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牢牢把握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要自觉遵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做到敬业奉献、诚实公正、清正廉洁、严守法纪。媒体发布的各类广告必须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要拒绝发布烟草广告、恐怖和耸人听闻等惊扰公众的广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风尚的广告以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广告,自觉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声誉和形象。
(二)建立健全内部广告审查制度。各类媒体要进一步完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等制度,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员—— —广告部门负责人———责任编辑———主编四级广告审查制度。重点媒体要设立内部广告审查专门机构,与广告经营机构相对分离,形成有效监督。要严格实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审查把关不严出现违法广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广告价格服务收费制度,广告服务收费每年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媒体广告经营部门不得因在改革过程中广告经营方式的变化而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各类媒体要严格自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不得以人物专访、专题报道、讲座、空中门诊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新闻人物专访、专题报道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方式等广告宣传内容;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宣传等名义介绍、推销企业产品和服务;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种兽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益的内容。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新闻从业人员与广告经营人员分开的规定,媒体内部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本单位的广告业务,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要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证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监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监督检查行动。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
(四)切实加强重点商品和服务广告管理。各类媒体要加强对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审查出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查验工作,对无出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广告,坚决不予发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广告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严禁发布和变相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7类药品和11种医疗广告;严禁在大众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严禁以药品医疗科研机构、专家及患者的名义作虚假宣传;严禁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和医疗器械;严禁在医疗广告中宣传推销自制方剂、制剂,夸大宣传医疗器械的功能作用;严禁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或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三、加强管理协调,确保监督管理职能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媒体广告宣传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媒体广告共管机制。宣传、工商、卫生、药监、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对卫生、药监等部门提交的违法广告,工商部门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工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和医疗广告,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收回批准证书,撤销批准文号。
(二)建立健全广告检测网络。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广告举报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通报。采取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召开通报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定期向各级党政领导、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和媒体单位负责人通报情况。
(三)建立健全通报公告制度。广告执法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告制度,通过网站或有关媒体,每月向社会公告一次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违法违规广告。要建立健全媒体广告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媒体广告的信用等级,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媒体要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媒体,要依法给予责令整改、行政告诫、行政处罚、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停止广告经营业务和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等处罚。对严重违法的媒体,要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各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媒体广告违法违规案件,确保办案时间和质量。对社会影响面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媒体及时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宣传部派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统一指导部署和协调媒体广告宣传整治行动,定期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市的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由区市政府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媒体广告宣传秩序混乱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区市和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2004年的媒体广告整顿工作要以与群众健康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为重点,下大气力进行集中整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招生、致富信息等广告的整治和规范。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区市和新闻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市、本单位的整治工作方案,周密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使我市重点媒体违法广告问题尽快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