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巩固矿业秩序整顿成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对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正值我市发展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充足的矿产资源做支撑。据预测,我市已探明的大宗支柱性矿产中,除石墨、滑石、透辉岩和花岗岩等建材类矿产保证程度较高外,其余皆不能满足需求,其中,能源矿产以及除金以外的金属矿产和化工原料矿产,几乎全部依赖异地购入,资源供需形势异常严峻。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资源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证。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各级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做好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工作,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切实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全市范围内所有矿权均要采取有偿出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条件的矿权,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出让;对其他不宜公开出让的矿权,及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权或不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缴纳价款或价款按规定处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认真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促进全市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投注网站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强化审查,严格把关。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规划》设置的准入条件,否则,不得授予矿权;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优化资源配置,杜绝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分割与重复建设。对不符合《规划》限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小型矿产企业,要进行限期整合和重组,逾期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生产能力过小、浪费矿产资源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石墨等优势矿种,要适当控制开发总量,杜绝过度开发,保证资源持续供给,实现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良好的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四、坚持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相结合,促进协调发展
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按照“谁开采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禁采、限采和可采区域,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禁采区内禁止一切采矿活动,限采区内限期关停,可采区内不得新上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后不可恢复的开采项目。严把审批关,实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巡回检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各矿山企业所存放的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的监管,对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处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矿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和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的,要责令矿权人停产、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度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关闭。对申请延续、变更和转让矿权的矿山企业,还要对其储量保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越界开采、依法缴纳税费等情况严格审查。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违法勘查开采和违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动态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各级管理机关都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要从严查处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经营活动;从严查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违规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行为。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