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新型产业项目健康发展,支持功能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2020年5月9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6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9日。经研究,该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9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延长有效期必要性
为进一步助力产业发展,保障创新型企业和创新人才空间需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要求,我局成立评估小组,开展了实施后评估工作。经评估,文件实施以来,为我市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主要特征的新型产业项目在规划和用地管理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撑,且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没有冲突。经研究,我局印发了《关于延长<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有效期的通知》,将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9日。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4部分9条,主要从统筹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管理、产业用房分割转让、项目履约监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提出了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布局要求。一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增设二级类新型产业用地类别。二是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三是对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明确。在空间规划上,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可混合零售商业、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功能。具体项目上,可配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5%,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二)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对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和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2种类型的供应方式,以及不同供应方式下的差别化地价评估方法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了新型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条件和要求。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生产、生活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同时对房屋自持比例进行了明确。
(四)提出了项目履约监管要求。明确了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确保新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涉及空间规划、开发利用、分割转让、履约监管等产业项目落地开发全过程,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结合实际,明确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够准确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