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为有了高压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公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分为总则,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7条,约6500字。
[解读]
公证出错应赔偿
这部法律在公证行为中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为公证行为设立“高压线”,以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公证机构不得营利
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这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在审议公证法草案的过程中,这一问题也始终是争论的焦点。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此外,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并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
公证法规定,下列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九种情形不予公证
公证法规定,在9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这9种情形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亮点]
公证事项明细化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法律同时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点评]
五大变化
完善公证制度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介绍,刚刚通过的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一是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这就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这两条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二是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有三句话,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要便于老百姓,但不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三是公证员的素质更高,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权利,也规定的公证员的义务,并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四是公证的效力更明确。五是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上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