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放失业保险金问题
(一)适用对象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我市失业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我市失业人员。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我市失业人员。
3.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我市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其他。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本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二、关于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问题
(一)发放范围。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我市失业人员,以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我市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400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至5年的,补助标准为200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补助标准为100元/月。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补助期限。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本通知执行前的失业补助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补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四)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五)资金渠道。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六)执行时间。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三、关于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问题
(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我市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主要内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关于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助问题
(一)发放范围。2019年1月1日之后有我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补助标准。临时生活补助按照个人失业保险最后一次参保所在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三)补助期限。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按月领取最长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020年5月至本通知执行前的临时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补发。停发情形参照失业补助金停发规定执行。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资金渠道。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五)执行时间。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2月。
五、关于申领发放程序问题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推行“全程网办”。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我市失业人员,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失业待遇申领”模块进行申请或通过365bet体育在线公司备用_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投注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就业网办-个人业务的对应模块进行申请。对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有困难的,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本人最后一次参保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二)审核发放。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利用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进行跨地区信息的联网比对核查。符合条件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通过,每月将当月应发放(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等情况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做好资金汇总和拨付工作,区(市)经办机构通过代发银行将相应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原因通过原申领渠道反馈申请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特别是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做好组织安排,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经办窗口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全面掌握新政策,依政策规定办理业务,准确解答群众咨询。要加强失业保险经办人员配备,提高经办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要主动履职尽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二)优化经办服务。大力推进“清减压”,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取消附加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够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特别是要取消“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加快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进一步压缩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办结时限,将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关联的服务事项打包为“一件事”。不得人为设置领取待遇附加条件,特别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防范基金风险。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有关比对查询系统做好信息联网核验服务,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要及时停发,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缴费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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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