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我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精简了部分工作指标,经商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形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及时对《规范》进行培训,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加强培训管理,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培训效果考核,做到基层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pdf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28日